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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暖后,供暖基本费也得交60%

家住武汉的孙先生在通州有一处房产,因没有人居住,2009年1月4日跟小区供热公司签订了《停止供暖服务协议书》,暂停供暖。之后,孙先生再没有交。

但是近日,他们收到了法院的传票,小区供热公司将他告上法院,要求支付2010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两个供暖季的基本费用,共计约1.2万元。

审理结果显示,供热公司虽并未向孙先生夫妇的房子供暖,但考虑到热能具有的辐射性和传导性、供热服务自身的特点及供热合同的公共服务性和行政强制性,孙先生夫妇理应交纳相应的基本费用。

参照武汉市2010年6月发布的《武汉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(按面积计费版)》,最终确定"基本费用"为供暖费的60%.

孙先生的情况,相信很多,都有过这样的经历?;旧隙家还┡?,只是不同的地方,基本费用的比例不同而已。

热能是一种特殊商品,它有两个特点:一是无法贮存。在供热期间,不管用户用不用热,供热企业都必须持续不断地供热。二是热具有传导的特性。即使住户不用热,实际上依然能吸收周边邻居(温度高处)的热量。根据实际测量,邻居室温达到18℃时,该住户房屋所吸收的热量可达到周边邻居室温的50%.

因此,如果是集中供暖,在供暖期,用户因某种原因停止供暖,仍需交供暖费。对于还在装修没有入住的用户,有些物业公司允许减半。

(家居采暖·圣劳伦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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